近五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

发布时间:2023-08-18 13:45:3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一批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明确相关定罪量刑标准


(资料图)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最高法先后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惩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统计显示,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在典型案例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被告人徐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62.6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道路工程的性质,以及被告人徐某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为全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便于司法实务办案,《解释》对既有多个涉林犯罪司法解释加以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司法解释,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一体保护。”周加海说:“《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成效,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从重处罚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有三档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第四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档量刑标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作了规定。

“《解释》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实践情况,设置了五项从重处罚情形,即对所涉行为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周加海举例说:“非法采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行为,较之非法采伐其他地方的林木,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更为严重,故设置为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又如,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明显属于主观恶性较大,故亦设置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为前提要件。

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七条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该要件的认定规则作了明确:一方面,要求从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列举了五项推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具体情形,如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林木的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解释》第十条明确,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择一重罪处断。

明确其他法律适用规则

在此次发布的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中,被告人盗伐洮河保护区内云杉,立木蓄积超过17立方米,严重破坏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当地林业技术部门制定的专业修复方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补植苗木、恢复林地,通过“刑罚+修复”裁判模式实现附带公益诉讼功能,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我们贯彻从‘治罪’到‘治理’理念,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周加海告诉记者,为推动对森林生态的有效保护,《解释》专门将“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明确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引导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这既是落实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的当然要求,对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以及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除了上述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外,还涉及诸如数量、数额累计,单位犯罪的处理,林木及其制品价值、种属类别认定等共性问题。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对上述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危害后果、行为对象、主观恶性,设置了从重处罚情形;第二款则综合行为人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以及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规定了从宽处理规则,以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当处理相关案件,确保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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